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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法之自首

发布:2024-05-11 14:43:43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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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之自首”。

刑法之自首

  一、自首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二、自首分类

  1、一般自首

  认定一般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1)自动投案:

  对象:司法机关、有关单位、个人。

  意愿:不要求特定动机、目的(生活所迫投案)。

  时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or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

  ①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②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③打电话投案;

  ④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⑤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的。

  (2)如实供述:

  ①只要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退赃、提供犯罪工具,可以为自己辩解。

  ②共同犯罪:需要供述共犯罪行(只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成立自首)。

  ③翻供的,不成立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成立自首。

  2、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三、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VS坦白

  1、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刷题巩固

  例题:下列选项成立自首的是()。

  A、甲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B、乙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乙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C、丙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D、丁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对自首认定的认知。《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认定一般的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A项:正确,甲具备两项基本要件,应被视为投案自首。

  B项:错误,乙自动投案后又逃走,不算做投案自首。

  C项:错误,丙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没有自动归案的意图,因此不构成自首。

  D项:错误,丁被询问时如实供述,没有主动投案情节,不算自首。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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