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乡规划不得乱来 督察员要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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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对设区市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第三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近日派驻10个设区市和赣江新区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南昌市规划督察员由住建部派驻。
近日,省住建厅召开第三批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暨工作培训会。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规划督察工作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破解城乡规划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第二批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成效显著。目前,我省督察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派驻地支持力度不断加大,督察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事前事中监督成效明显。
省住建厅提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从4个方面重点开展督察工作,包括督促各地严守城镇开发边界﹔督促各地科学发展各类园区﹔加强总规强制性内容实施监督﹔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督察。
记者了解到,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对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查处各类违法建设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
对于督察中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同时将督察意见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及时向城乡规划督察员反馈意见,做到有错必纠。对市(县)政府拒不改正的,应请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就城乡规划督察员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并召开由派驻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主持的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处理。
来源:南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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