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园林绿化局职能介绍
抚州市园林绿化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和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绿线”规划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事项;审核重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园林绿地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比例和布局;审核风景名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组织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指导县(区)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负责景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管理和监督景区内与游览有关的经营、服务活动;依法查处景区内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园林绿化保护监管工作;在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管辖范围内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工作。
(六)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城市绿地防火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抚州市园林绿化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人事秘书科职责
负责协调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全局性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宣传和执法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事项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机关公文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调研、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组织编写史志、大事记;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宣传报道、普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办理局系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审上报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负责宣传报道、思想教育、普法、行风建设、综合治理、统战等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工、青、妇相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史资料的征集、编纂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职责
1、负责编报局年度财务计划、城市维护费专项收支计划,统筹协调全局资金的使用和安排,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和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重大重点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园林专项设备购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综合统计工作。
(三)园林建设科职责
(1)负责园林行政审批项目,参与报建工程建设项目联审。
1.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
3.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4.规划区内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的审批;
5.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砍伐树木的审批;
6.公园、园林湖泊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筑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审批;
7.公园建设规划发展审批,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变更审批,公园收费许可审批。
(2)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含绿地不足部分的异地绿化和树木补栽)。
(3)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其它重点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城市园林优秀工程(园林小区、园林单位、文明公园、林荫大道、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5)负责各县(区)园林绿化指标的考评工作。
(6)负责组织行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工人等级考核及资格认定工作。
(四)督查管理科
1、巡护市内街道树、公园绿地、园林设施。
2、《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许可证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古树名木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审批》、《园林竣工备案》。
(五)绿地管护科
1、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
2、负责绿地管护中心、苗木生产单位生产计划、安排、指导、调度。
3、负责绿地管护中心、苗木生产单位员工技能培训工作。
4、负责绿地管护中心、苗木生产单位员工的劳动用工、劳动定额、工资核发。
5、负责监督、统计绿地管护、苗木生产所需生产资料采购,和固定资产登记造册。
6、负责绿地管护、苗木生产日常检查。
7、负责组织绿地管护、苗木生产月度综合检查考评。
8、负责市本级建成绿地的普查与统计。
9、负责政府新建绿地的验收与接管。
10、负责绿地养护实用技术标准的制定。
(六)风景名胜科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风景名胜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和推动风景名胜区规范管理,保护好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资源,维护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负责组织全市风景名胜资源普查,指导县(区)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5、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及风景区内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6、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游览秩序,保障游览安全;
7、负责监督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治理管理和服务质量;
8、负责开发风景名胜区的旅游项目及相关附属产品,管理和监督景区内与游览有关的经营、服务活动;
9、受理景区投诉,依法查处违法风景名胜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10、指导县(区)将风景名胜区列入省级风景名胜区预备名录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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