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统筹解决基层监管力量不够、保障较弱、能力不足等问题,切实加强县及县以下基层市场和质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监管部门)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维护市场秩序、提升质量水平、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事项为根本,以提高科学规范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履职到位为着力点,以健全监管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完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强基础、建机制、强能力、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五规范、五优化”工程,统筹解决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把全省基层监管部门建设成机构设置科学、权力职责明晰、人员配备合理、设施设备齐全、监管网络完善、管理规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的规范化监管机构,达到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监管能力更强、安全保障更好、服务发展更优的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基层监管分局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使我省基层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职责权力,优化体制机制。
1.规范县级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加快推进县级监管部门内部融合步伐,结合专业程度、安全等级、监管难度等,按照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要求,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精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一执法主体,合理调配专业人员,充实基层监管一线,实现重心下移,确保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确保监管一线力量得到强化。
2.科学设置基层监管分局。基层监管分局为县级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市场监管工作,并纳入辖区内乡镇(街道)公共安全监管体系。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按照全面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面积、常住人口、市场主体、监管力量等因素,采取按乡镇(街道)和经济区域设基层分局相结合的方式,合理调整和确定基层监管分局的数量、规模。对市场监管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乡镇(街道)设基层分局;其他乡镇(街道),可按经济区域设基层监管分局。
3.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县级监管部门要按照日常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市场监管任务和人员配备情况,理顺县级局与基层分局的事权关系,基层监管分局主要承担日常基础性监管工作,重要案件由县级监管部门管辖。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建立起县(市、区)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联防联控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基层监管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维护市场稳定、保障质量安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依托社区,推行网格化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建立健全市与县、县与县、县局与分局、分局与分局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各市、县〔区〕政府)
(二)规范人才培养,优化队伍结构。
5.配齐配强基层监管力量。各地要确保基层监管部门编制专编专用。要根据工作需要,科学配置整合人力资源,推进监管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各基层监管分局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每个行政村(社区)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协管员1名、市场监管管理信息员1名,协助市场监管分局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并根据承担的任务,给予一定的补贴。加大基层监管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针对基层监管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采取分行业分类别等方式,招录食品、医药、特种设备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基层。(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编办、省人社厅,各市、县〔区〕政府)
6.完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县级监管部门机关干部到基层一线锻炼。原则上县级监管部门新录用人员要在基层监管分局工作3年以上,晋升机关中层干部应具备3年以上基层监管分局工作经历。记功奖励、先进评比和干部晋升使用等在同等条件下向基层监管分局人员倾斜。重视基层监管分局工作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国家规定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等政策有效落实。(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7.加强人才培训培养。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制订培训计划,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大网络培训、送课上门等力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3年内将基层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新考录公务员初任培训参训率达到100%。积极鼓励从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工作人员参加提升学历教育。力争5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学历为食品、药品或相关专业的达到75%。积极探索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基层监管力量。(牵头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规范建设标准,优化基层基础。
8.保证基层监管分局基本业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基层监管分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目前达不到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调剂、置换等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充分满足办事窗口、案件调查询问、罚没物品保管等基本业务需求。(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9.完善基层监管分局辅助设施建设。完善执法书籍及相关资料查询室、后勤用房、职工周转房等综合辅助设施建设,妥善解决基层特别是偏远地区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10.统一基层监管分局基础设施标识。按照“五统一”要求,全省基层监管分局办公场所、服务窗口、执法车辆等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落实统一着装要求,提高基层监管部门形象识别度,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四)规范装备配备,优化技术支撑。
11.合理配置执法车辆。在现有车辆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基层监管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需求,每个基层监管分局至少配备1台监管执法用车。对破旧车辆要及时按规定更新置换。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平台要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执法用车保障力度,满足一线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12.配备专业化信息化设备。按照“高效节约、分步实施、合理保障”原则,制定基层监管部门日常履职必需的设施装备配置标准,将基层必备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执法记录仪、办证窗口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农药残留速测仪、药品快速筛查箱、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标准砝码等,逐步配备到位,提高基层市场监管专业化水平。力争在2017年完成全省100个县(市、区)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车的配备,提高抽检的靶向型。鼓励基层监管分局优先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基本装备类、取证工具类执法装备。推进基层监管信息化建设,全力打造“智慧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13.加强检测检验能力建设。鼓励各地探索整合基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农业、畜牧水产、粮食、卫生等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为鼓励先行先试,从2017年起3年内,省财政对整合到位并取得检验资质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县(市、区)围绕各自优势产业,探索整合特种设备检测、计量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检测检验资源,打造高水平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省有关部门要在省级质检中心规划、国家级质检中心申报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省财政对新获批的国家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获批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兴办独立性、公正性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检测机构和民间检测力量互相补充的技术支撑体系。(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
(五)规范经费保障,优化管理水平。
14.加大规范化建设资金投入。按照属地保障原则,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要求取消、停征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基层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2017年起连续3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经费3000万元,用于基层监管部门提升执法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通过以奖代补或项目等形式,专项用于基层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政府)
15.规范专项经费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我省抽检、检测经费保障办法,确保基层抽检工作经费需要。推动各地开展质量强县(市、区)建设和民生计量工作。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质量提升示范区、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16.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是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横向联动的合力,确保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17.健全考核机制。省、市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制定基层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质量强县、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活跃度、市场主体年报率、营商环境指数、消费投诉举报等绩效考核指标,并将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18.加强督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按照政策要求、时间节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要及时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017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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