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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290)

发布:2017-04-24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 ,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的损害承担责任
   
    2.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
   
    B.对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
   
    C.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D.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3.下列与某食品厂相关的做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
   
    A.该厂无需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付费
   
    B.该厂退休职工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C.该厂配备了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到该厂采集样品无需支付费用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A项中,“遇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乙已经将甲推倒,此时再“持刀将其扎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甲欲讹诈乙故意倒地,即“甲倒地”是自己造成的,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担责,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丙殴打甲的行为与乙没有关联,乙无需担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B【解析】B项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知,代替他人参加高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处于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当选;A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伪造货币罪在内的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对伪造货币罪不再处以死刑,排除;C项不符合题意: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知,组织群众在医院闹事、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D项不符合题意:《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编造虚假险情在微信中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3.D【解析】《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而D项是“采集样品无需支付费用”,是错误的做法。其他选项都是正确的做法,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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