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98)

发布:2017-02-20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2.下列不属于公务员的是:
  
  A.某县党委委员
  
  B.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C.某国有企业工人
  
  D.某民主党派机关干部
  
  3.张某为了要男孩,将妻子刚生下的生重病的女婴扔进小河里淹死。张某应被定为犯有:
  
  A.过失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虐待罪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2.C【解析】A、B、D项正确,都属于公务员;C项错误,国有企业工人不是公务员。
  
  3.B【解析】B项正确,《刑法》上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张某明知把婴儿扔进河里必然会导致婴儿死亡,还将该女婴扔入小河淹死,剥夺了该女婴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jx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