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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90)

发布:2017-02-16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将其分为:
  
  A.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B.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C.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D.成文法律关系和习惯法律关系
  
  2.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 ,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的损害承担责任
  
  3.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B.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
  
  C.起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D.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A项错误,是依据义务人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B项错误,是按照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进行的分类;C项正确,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法律关系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D项错误,是按照法律制定程序不同进行的分类。
  
  2.B【解析】A项中,“遇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乙已经将甲推倒,此时再“持刀将其扎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甲欲讹诈乙故意倒地,即“甲倒地”是自己造成的,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担责,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丙殴打甲的行为与乙没有关联,乙无需担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C【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A项正确。B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B项正确。C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由此可知,起诉时不是必须以书面形式,C项错误。D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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