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69)
1.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带侄子外出游玩,遇地震,甲无需为侄子在地震中所受损害承担责任
B.甲用拳头殴打乙,乙将甲推倒后持刀将其扎死,乙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责任
C.甲、乙发生口角,对骂过程中甲欲讹诈乙而故意倒地 ,乙无需为甲因倒地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D.甲、乙因言语不和而厮打―起,丙撞见后趁机殴打与其素来不和的甲,乙无需为丙殴打甲所造成的的损害承担责任
2.我国公务员的任职程序不包括:
A.考察
B.决定任命
C.提出拟任职人选
D.上级人事机关审批
3.下列处理问题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是:
A.某公安局处长对本人被辞退的决定不服,当天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某工商局科员拒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
C.某省商务厅厅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商务厅下属商贸公司任职,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D.某税务局科长执行公务时,认为局长的决定有错误,向局长提出改正意见
参考答案与解析:
1.B【解析】A项中,“遇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属于免责情形,因此甲无需担责,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乙已经将甲推倒,此时再“持刀将其扎死”,已经不属于“正当防卫”,乙应当承担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甲欲讹诈乙故意倒地,即“甲倒地”是自己造成的,与乙没有因果关系,乙无需担责,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丙殴打甲的行为与乙没有关联,乙无需担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D【解析】任职程序是指任命公务员职务过程中必须经过和完成的步骤。公务员的任职实际上是行政机关授予公务员一定的职权,这种授权行为是十分严肃的工作。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1)用人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2)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3)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任职;(4)对决定任职者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结合选项,可知D项“上级人事机关审批”不包括在我国公务员的任职程序中。
3.A【解析】A项中,“处长被辞退”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因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故A项错误。B项中,科员拒不赡养父母,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遗弃罪”,此时单位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故B项正确。C项中,商务厅厅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商务厅下属的商贸公司任职,违反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公务员法》中的规定,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是正确的做法,故C项正确。D项中,公务员是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故“科长向局长提出改正意见”是符合规定的,D项正确。本题是选非题,因此,本题答案为A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