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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168)

发布:2017-02-07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2.下列哪种情形最可能实行一审终审: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反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B.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3.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某公立大学以其教学大楼产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B.某乡镇企业以所属土地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C.某农民以所属宅基地的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D.某国有企业以所属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参考答案与解析:
  
  1.D【解析】A、B两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乙的财产;C项说法正确,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是夫妻双方共同决策的结果,因此应视为共同财产。
  
  2.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D项符合。
  
  3.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A项错误,“教学大楼”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设施,学校不得抵押;B项错误,“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C项错误,“宅基地”不得抵押;D项正确,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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