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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81)

发布:2016-12-12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根据《食品安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
  
  A.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实施监督的部门分别为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不需要购买样品
  
  C.名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2.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三大类:
  
  A.地役权
  
  B.质权
  
  C.担保物权
  
  D.留置权
  
  3.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
  
  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
  
  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
  
  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5000元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A项正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该题为2010年国考题,故当时A项正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已经删除了该条内容。)B项错误,具体司法解释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抽样检验时,需要购买样品,但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C项错误,名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名人也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D项错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任何食品实施免检。
  
  2.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质权和留置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3.B【解析】A项中,“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0.2克”,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故张某需要负刑事责任。B项中,李某是十五周岁,“过失”导致他人伤残,不在上述法条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行为之中,故李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C项中,“醉酒”不是免责情形,且周某是“二十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周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D项中,“聋哑人”也不是免责情形,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宋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题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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