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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强化练习(56)

发布:2016-11-23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下列关于危害后果说法错误的是(  )。
  
  A.小李与人斗殴,将对方打成轻伤,小李事后自首,小李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某顾客携带水果刀进入火车站候车,安检时,水果刀被没收,该旅客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C.刘某见邻居的汽车很少使用,便私自偷出使用,使用期间勤于保养,汽车不但没有被损坏,而且性能更胜从前,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某活禽市场老板故意不配合活禽卫生检疫检查,但未造成疫病传播,该老板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某毒品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小张因在诉讼中作证而导致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包括:
  
  A.免于其出庭作证
  
  B.不公开其真实姓名
  
  C.禁止特定人员与其接触
  
  D.对其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3.以下案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A.某市副市长贪污受贿案
  
  B.某法官徇私枉法案
  
  C.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
  
  D.王某告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1.A【解析】A项打成轻伤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有现实的侵害事实,自首不能表示该情节不存在。B项没收的水果刀显然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C项虽然私自使用邻居车辆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车的性能比以前更好,故表述上比A项来说不符合题意,不过不是很严谨。D项只是没有配合检查,而且题干表述没有造成疫情传播,更不能确定该老板的货就含有病源,故D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A【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本题中,A项免于出庭作证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对小张采取的保护措施。
  
  3.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A、B、D 三项分别为贪污犯罪、渎职犯罪、刑讯逼供犯罪;C 项是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属于检察院侦查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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