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4
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定于下半年举行,需待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工作完全结束后启动,预计于9月报名,10月考试,更多详情建议参考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的“变”与“不变”。根据历年江西招警考试安排,除了必考的行测和申论,现阶段考生们都特别关心是否会考公安基础知识。根据2010年江西招警考试和2011年江西招警考试的考试大纲,公安基础知识并未纳入到招警考试的题目中,但是否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或《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暂未确定。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建议考生现在起就结合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备考申论和行测,为可能到来的加试科目赢得更多的复习时间。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参加招警考试的考生要特别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以“法”为本、以“法”制胜。具体而言,要充分用好三类学习平台:一是书刊资料平台,《申论》、《法律基础知识》教材和真题、模拟、押题预测卷,《温文尔雅——温家宝总理引用古典诗文》、科学发展观、十七七报告辅导读本、理论热点面对面,《半月谈》、《时事资料手册》等杂志;二是备考资讯平台,人民网公务员频道、人民时评、新华时评、新浪评论、腾讯评论、权威辅导机构的时政热评等,了解最新考试动态与辅导信息。
江西公务员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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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2.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
A.婚姻自由权
B.亲属扶养权
C.作品修改权
D.仲裁请求权
3.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5年的期间属于()。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取得时效期间
4.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5.甲与乙订立了租期为3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中关于租期的约定()。
A.20年以下均有效
B.25年以下均有效
C.30年以下均有效
D.35年以下均有效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至于A项证明商标是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商标,B项集体商标则与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同类,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结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正确。
【考生注意】在联合商标中,使用在商品上的只能是主商标,与主商标近似的副商标不能只能申请注册,却不能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其目的只是禁止他人把副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考生还需要注意,我国允许注册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如海尔商标同时注册的是字母Haier。字母商标和文字商标不是联合商标,都是主商标,可以同时应用于商品上,作为联合商标的副商标是不能用于商品上的。
2.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的认定。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性质直接体现为一定利益,但必须是为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保护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因此,认定民事权利时,就以能否为主体带来直接利益进行判断,主体是否享有该权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保护的依据。本题选项中,A项婚姻自由权属于自然人人格权的范畴,B项亲属扶养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C项作品修改权属于着作人身权的范畴,由作者享有。这三项权利都能为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为法律所确认,故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D项仲裁请求权是请求仲裁机构给予裁决的权利。该请求权非民法上的实体请求权,权利本身不能直接体现为实际利益,必须通过仲裁机构的具体裁决进行。仲裁请求权属于程序上的权利。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
3.C【解析】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没有行使权利将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
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4.A【解析】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并安排有关事务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该特殊法律属性决定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哪怕是立遗嘱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
5.A【解析】租赁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仅仅是物的使用权,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考生注意】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不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20年的租赁期限届满,其余的15年无效,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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