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2
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定于下半年举行,需待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工作完全结束后启动,预计于9月报名,10月考试,更多详情建议参考2012年江西招警考试的“变”与“不变”。根据历年江西招警考试安排,除了必考的行测和申论,现阶段考生们都特别关心是否会考公安基础知识。根据2010年江西招警考试和2011年江西招警考试的考试大纲,公安基础知识并未纳入到招警考试的题目中,但是否加试《公安基础知识》或《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暂未确定。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建议考生现在起就结合江西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备考申论和行测,为可能到来的加试科目赢得更多的复习时间。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网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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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进外资,对于前来投资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轻信,未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就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先期打入对方账户400万元,结果,先期打入的资金被悉数骗走,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 )。
A.玩忽职守罪
B.滥用职权罪
C.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D.尚未构成犯罪
2.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
A.小潘 B.小西
C.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D.阿庆自己承担损失
4.甲15周岁,为痴呆,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乙的房屋点燃后烧毁。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
A.甲父承担责任
B.乙自己承担
C.甲父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D.甲父与乙公平分担责任
5.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失踪人死亡,则( )
A.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B.应当宣告死亡
C.不应当宣告死亡
D.应当宣告失踪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C
2.A
3.A【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4.A【解析】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人(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5.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29 条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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