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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16

发布:2012-01-30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1.某公民死亡后,其子女开始继承其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产生的某公民死亡这一现象,在法律上称为( )。
  A.法律事件
  B.法律行为
  C.不可抗力
  D.法律因素
  2.甲将一块罗马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招领期过后因无人认领,该表被以拍卖的方式卖给乙。后丙将该表盗走并赠送给不知情的朋友丁。后丙被公安局抓获交代了盗窃事实,该表也被送往公安局。
  现甲、乙、丁都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 )
  A.甲所有
  B.乙所有
  C.丁所有
  D.乙、丁共有
  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
  A.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B.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C.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D.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消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4.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5.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要点是看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题中某公民死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属于法律事件。
  2.B。【解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且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3.A。【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该案例中,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正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所以B项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所以C项错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对清算方案的编制无须经职代会同意,所以D项错误。
  4.D。【解析】: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A。【解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表面上看张进行了骗资活动,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没有真正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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