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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7

发布:2011-12-31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通过往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大纲来看,法律知识所占的比重较大,所以,备考2012年江西公务员考试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除复习公共考试科目内容外,还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江西公务员考试网(www.jxgwy.org)特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练习题,供考生学习和参考。
  36、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司法实践中,不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 )。
  A.子女与老人共同生活多年
  B.对老人的帮助具有持续性、长期性
  C.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老人生病时进行护理
  D.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靠其提供的费用生活
  38、死刑只适用于( )犯罪分子。
  A.罪大恶极的 B.罪行极其严重的 C.危害国家安全的 D.危害公共安全的
  39、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40、对偷盗婴儿的行为以绑架罪论处的,必须是行为人( )。
  A.导致婴儿死亡的 B.出于出卖目的 C.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D.已完成该犯罪行为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参考答案及解析:
  36、D。【解析】本案中的抢劫犯王某已经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王某的生命,属于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37、A。【解析】B、C、D项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38、B。【解析】这是一道刑法常识考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故正确答案为B。
  39、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答案选B。
  40、C。【解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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