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常识大全(一)
第一章总纲
一、国家性质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基本特点:
l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l人民民主专政必须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
l人民民主专政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
l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l在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内部,建立了极其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推荐阅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五十)
点击分享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