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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共基础知识精选练习题31

发布:2011-03-30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案例分析题
  认真阅读案例,并根据案例回答所附问题。
  1.某烟草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于某,原计划科副科长王某,原党委委员、业务科科长李某,于2003年1月至2003年5月间,利用负责经营烟草出口业务的便利,收受外商贿赂的物款共计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
  于某等三人收受外商贿赂后,千方百计地为有关外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采取改变烟草品名、以好充次、降级降价、增大出口烟草的损耗率,多发货少收钱等恶劣手段,把国家大量烟草低价卖给外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问:于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受贿罪?为什么?
  2.2000年,柯某与农民王某结婚。王某以前曾结过婚,其前妻因病去世,留下一个6周岁的女孩。柯某十分讨厌王某的女儿,曾要求王某把女儿送给她外婆家,王某没有同意。2001年,柯某生下自己的儿子后,更加厌烦该女孩,每天让她喂猪、打柴、割草,稍不顺心,便拿起树条、木棍乱打一通,并常常以不让吃饭惩罚她。该女孩7岁时见别的孩子都去上学,便向柯某请求也要上学,柯某则骂其是“赔钱货”、“小贱人”,没有允许。2002年11月的一天,该女孩在照看柯某所生的儿子时,不小心让其摔哭了。柯某大发脾气,狠狠打了该女孩一顿后,让其跪在猪圈旁,一天不准吃饭。夜里,该女孩因冻饿发高烧,柯某还不让王某把她送往医院。两天后,孩子因高烧昏迷不醒,柯某才同意王某把女儿送医院抢救。事后,该女孩的叔叔到当地法院去控告柯某虐待其侄女。
  问:对继子女经常打骂、冻饿是不是犯罪呢?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①犯罪主体(接受贿赂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②客观行为上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③受贿罪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得益。于某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为外商谋取利益,而收受外商贿赂的财物,给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了受贿罪。为了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纯洁干部队伍,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对贿赂犯罪必须坚决、严厉制裁。
  2.答: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了维护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刑法》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过度劳动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皆可构成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与被虐待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的行为人来讲,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其对被害人实施的各种摧残、折磨手段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至于其行为的动机则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重男轻女虐待女儿、对非亲生的子女厌烦、嫌弃老人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把动机是否卑劣作为情节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本罪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经常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虐待的手段和侮辱人格、咒骂、嘲讽,区别对待精神上的虐待。虐待行为的方式也可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常见的是作为,如打骂、体罚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不给饭吃等。另外,本罪要求行为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才作为犯罪处罚,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残酷、动机卑劣的,虐待老人、儿童、患病者或者因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因虐待家庭成员而受到多次批评教育不悔改的、虐待多人的、引起公愤的,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柯某对非己所生的女儿经常打骂、冻饿,不让其按时入学,令其下跪,对其体罚,一天不让吃饭,在其发高烧生病时仍不给治疗,其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手段较为残酷,对儿童的身心摧残极大,应认定为虐待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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