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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三)

发布:2011-03-01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4.  甲向乙借款 30 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25  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 6  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65.小潘购买楼房一栋,后来因在外地常年出差,便全部出租给了小西居住。一日楼房突然整体倒塌,砸伤行人阿庆。阿庆的受损应由谁承担?(    )
  A.小潘          B.小西        C.小西与小潘承担连带责任          D.阿庆自己承担损失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64.  B。【解析】:本题涉及抵押和质押的生效要件问题。房屋抵押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车辆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未交付的,质押无效。故本题应选 B。
  65.  A。【解析】:本题涉及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  条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物致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至于所有人和管理人,具体由谁承担,应视具体情况。依民法理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有妥善维修义务的人。小西虽为承租人,但依《合同法》第220  至第221  条的规定,对出租房屋整体的维修义务人是所有人;又依《合同法》第233  条,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故楼房整体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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