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 江西事业单位综合知识 >> 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二)

发布:2011-02-24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61.甲15周岁,为痴呆,一日,甲父外出办事,匆忙之中忘了将甲托人照管,结果甲私自玩打火机将邻居乙的房屋点燃后烧毁。乙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

  A.甲父承担责任

  B.乙自己承担

  C.甲父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补充责任

  D.甲父与乙公平分担责任

  62.刘某家门前有一泥沟,某日运粮车经过此地,由于颠簸,掉落一袋面粉。刘某占得便宜后,又将此沟挖深一尺,次日又拾得两袋面粉。刘某的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D.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63.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失踪人死亡,则(    )

  A.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B.应当宣告死亡

  C.不应当宣告死亡

  D.应当宣告失踪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61.  A。【解析】:由于对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无委托监护的问题,甲的监护人(甲父)应当对邻居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监护案件中,一般是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适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引诱、教唆被监护人所引起的,则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在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处接受管理时致人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受委托的人(如学校、幼儿园等)有过错,负连带责任。

  62.  D。【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粮车经过泥沟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 D。

  63.  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29 条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推荐阅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一)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jx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