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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试题及解析(二十)

发布:2011-02-21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57.  下列何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适当履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实现合同目的困难

  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江西公务员考试网】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57.  B。【解析】:《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A、C、D 错误。考生须仔细体会合同法这几种情形下具体用语的含义。

  58.  D。【解析】: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因此,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们对"知识"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而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因此债权人基于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排他性。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通常相互对应。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支配权也存在相对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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