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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知识之行政法部分3

发布:2010-05-25    来源:江西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
  (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3)行政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规律可循。
  八、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1.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不同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诉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称为共同被告。
  5.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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