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之刑法部分二
三、刑罚
1.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刑罚裁量
刑罚裁量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来说,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构成累犯的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以内。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几种常见的犯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基本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经手、管理或者主管公共财物等职权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是侵吞、窃取或骗取等。
(3)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二)受贿罪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
(1)客体特征。危害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特征。表现为不服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特征。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并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人、科技人员和生产指挥者,其他人员不能作为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特征。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对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或者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四)走私罪
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即国家对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行征收关税的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规,逃避海关监督偷逃关税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由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上出自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只对走私淫秽物品罪要求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对其他走私犯罪行为并未要求特定目的。
(五)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体组织缺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侵害了他人健康。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伤害行为的不同情况可能造成轻伤、重伤、致残、致死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伤害的程度只有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轻微伤害不构成本罪。重伤、致残和致死作为罪刑加重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如果过失致人伤害的,不构成本罪。达到重伤程度的构成过失伤害罪。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区分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六)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动机通常是索取债物、挟嫌报复、逼取口供、炫耀特权等。
(七)抢劫罪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限于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八)盗窃罪
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等无形财物。
(2)客体特征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使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占有财物。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的重要标准,只有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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