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务员职务升降
一、公务员晋升职务
1.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
晋升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是符合任职回避规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所谓的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职务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级一级晋升。但是,对于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这是公务员晋升职务制度中的一种例外情况。但是,公务员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必须执行比一般晋升职务更加严格的程序,越级晋升的,有的须经任免机关的上一级同意,有的须经同级党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几下几个环节:(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4. 公务员选拔制度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1)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限制在厅局级以下。(2)公开选拔。公开选拔的对象既包括领导职务公务员,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其中也包括机关领导人员。(3)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二、降职
《公务员法》第47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一,降低的职务层次不能超过一个;第二,不宜将领导职务改任为同级的非领导职务的方法代替降职,如将公务员由正处长改任为调研员;第三,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被降职的公务员有权进行申诉、控告。